用人单位有权利集中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来源:人社普法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1月到青岛某加工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因年底单位订单减少,公司通知2019年春节放假时间为腊月初十至正月初十,超出春节法定休假的时间为职工休年休假时间,所有职工均未提出异议。2019年12月,王某向公司提出休当年应休年休假5天。公司认为,单位春节放假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超出时间即为职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时间,故拒绝王某再次休带薪年休假申请。王某对此不服,认为春节放假是单位强制安排的,自己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不能视为其已休年休假,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2019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4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该公司春节放假时间远超过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通知中亦已告知包括王某在内的职工,多出的时间为年休假时间,王某未提出异议,且公司已按正常工作期间的的工资标准支付了王某休假期间的工资,王某再主张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本案中,该公司因年底订单减少,通知所有员工春节放假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超出时间为年休假时间,王某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单位根据自己的生产、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了职工的年休假,考虑了职工本人的意愿,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足额支付了王某休假期间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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