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问:一个月前我在抱石公园的招聘会上看到某美容机构招聘美容师,月薪3000元。于是我应聘到该用人单位,由于有工作经验,我很快得到了该店经理的认可并很快办理了入职手续,签订了试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但没有约定工资。可在1个月后,经理在付发员工工资时,经理告知我,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我这个月没有工资领,因为还没转正,还在试用期。请问,员工在试用期有权领取工资么?
答:该美容机构的做法是有悖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美容机构所谓的这种规章制度,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应纠正或者撤销。你作为美容机构的美容师,在其工作期间或者说试用期间也应该得到自己的劳动报酬,更具体地说,就是你在该美容院试用期间,其工资也应该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新余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你有权在试用期领取相应的薪水,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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