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加班审批,劳动者难获加班工资
人社普法
【案情】
杨某原系南通某知名家纺科技公司员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要求,员工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领导及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生效。杨某在职期间对周末、法定节假日加班均履行了审批手续,公司兑付了加班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杨某认为还存在平时工作日延时加班的情况,且有打卡记录为证,只是未有加班审批,故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7万余元。
【审理】
该案经劳动仲裁审理,后起诉到法院。经审理认为,家纺科技公司加班审批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告知员工,并实际执行。杨某周末、法定节假日加班均履行了加班申请及审批程序,但对工作日延时加班并未提交申请审批,亦无证据佐证加班事实,仅凭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杨某进行了加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对杨某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意义】
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认定加班、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个要件,是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工作安排,体现单位管理性特征。劳动者非经单位批准同意而自主工作,不能当然认定加班并支持其加班工资主张。
【提示】
1.单位规定劳动者加班需经批准,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劳动者如需加班工作的,应按章办事,该申请审批的要申请审批,否则难以获得加班工资。
2.打卡考勤常常是一些单位日常管理的手段,虽难单独证实加班事实,但单位仍要对此加强管理,防止一些劳动者利用考勤管理漏洞收集不实证据而索要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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