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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工伤认定

职工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哪些?

日期:2012-01-13 来源: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阅读:1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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