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5月,阿超到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和阿超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后来公司将合同收回,重新与阿超签订了一份6个月的合同。现在合同已到期,公司不再与阿超续签,而且任何补偿都不给。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工伤事故律师法律解析
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自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阿超所在的公司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至半年,是为了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照原合同的规定,自然终止时间应该为2008年5月,现在该公司等于是提前终止合同。因此,阿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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