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6月15日,周某到某面粉店购买面粉,双方没有即时结清货款。周某给面粉店出具了一张欠条:“欠面粉款陆仟元整。”落款为“西同饭店”。事后面粉店多次找周某索要,周某说欠条是受雇于西同饭店期间代西同饭店所写,自己不是债务人,因此拒绝付款。面粉店又去找西同饭店负责人,可他们说没有让周某买过面粉。那么,写欠条的行为人与落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周某说自己为西同饭店代写的欠条,有没有代理权就应该由周某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周某不能证明自己有代理权,那么周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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