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合同可以终止
案情介绍
高某是石某的母亲。高某拥有位于××市××区××镇××庄X号院的一套房屋。2010年11月1日,石某与季某就高某所有的房屋中的约60平米部分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五年,至2015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月3500元,半年预付,合同约定如遇国家占地或镇、村、政府拆迁、改造时,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应无条件搬出。
2014年1月1日,高某就××庄1号院与村委会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照协议,高某应于2014年1月6日前完成搬迁,将房屋交付给村委会拆除。当日,高某通知季某腾退承租房屋,季某拒绝腾退拆迁房屋,并使用至今。
律师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石某与季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合同自承租房屋遇拆迁时自动终止,承租人应无条件搬出。现承租房屋已经在2014年1月1日由房主即高某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满足合同终止条件,季某应自行搬出承租房屋。石某、高某有权要求季某返还租赁房屋。高某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依据协议,高某应于2014年1月6日向村委会交付房屋,故石某、高某自2014年1月6日起,无权继续收取季某的房租,故石某、高某要求季某给付2014年5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石某、高某不能再收取季某的租金。
相关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