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请同志们看第93条。93条开始是合同的解除。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要按照第二条确立的合同的定义,平等的当事人成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93条第1款规定的不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吗?因此这个协议也是一个合同。用一个新的合同终止了原来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成立、生效当然也要遵循本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则。这就叫作协商解除,协议一经达成、生效,原来的合同就消灭、解除。这是第一种解除合同的途径。现在同志们翻回到45条。45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附上一个条件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上规定了将来发生某种事实,或者不发生某种事实,这个合同的效力就怎么样、怎么样,如果用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这就叫生效条件,如果用来决定这个合同的消灭,就叫解除条件。现在要指出的是,45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合同就消灭,这是解除合同的第二种方式。再看93条第2款,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个第2款规定的解除条件和45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是不是相同?它不是一回事。45条规定条件成就合同就消灭,而93条第2款规定,不是说条件一成就合同就马上消灭,而是条件成就时发生解除权,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合同消灭,解除权人不行使权利,合同不消灭。既然有了附解除条件为什么还要搞一个解除合同的条件呢?这是因为立法政策上考虑,按照附解除条件,条件一成就合同就消灭,当事人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当事人即使想保留
协议解除
下面请同志们看第93条。93条开始是合同的解除。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要按照第二条确立的合同的定义,平等的当事人成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93条第1款规定的不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吗?因此这个协议也是一个合同。用一个新的合同终止了原来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成立、生效当然也要遵循本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则。这就叫作协商解除,协议一经达成、生效,原来的合同就消灭、解除。这是第一种解除合同的途径。
约定解除
现在同志们翻回到45条。45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附上一个条件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上规定了将来发生某种事实,或者不发生某种事实,这个合同的效力就怎么样、怎么样,如果用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这就叫生效条件,如果用来决定这个合同的消灭,就叫解除条件。现在要指出的是,45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合同就消灭,这是解除合同的第二种方式。再看93条第2款,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个第2款规定的解除条件和45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是不是相同?它不是一回事。45条规定条件成就合同就消灭,而93条第2款规定,不是说条件一成就合同就马上消灭,而是条件成就时发生解除权,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合同消灭,解除权人不行使权利,合同不消灭。既然有了附解除条件为什么还要搞一个解除合同的条件呢?这是因为立法政策上考虑,按照附解除条件,条件一成就合同就消灭,当事人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当事人即使想保留这个合同的效力,他也无可奈何。因此法律上有另外一个制度,叫作约定解除权。这就是93条第2款,当事人决定的条件不是解除条件,而是解除权发生的条件。解除权发生以后,解除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虑一下,是消灭合同呢,还是保留合同,要消灭合同就行使解除权,要保留合同就放弃解除权。约定解除权这个制度比附解除条件的制度有更大的回旋余地,使当事人比较主动,这是这个制度存在的理由。这是第三种解除合同的途径。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我们再看94条。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下面规定了5种情况。94条的规定和93条第2款的规定在哪些方面是一致的呢?在解除权的问题是一样的。按照94条规定,有了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就有了解除权,如果行使解除权合同就消灭,如果不行使解除权,合同就不消灭。差别在于93条第2款的解除权是当事人约定的,94条的解除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94条叫作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94条规定了5种情形。第一种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通则》和原来的三个合同法,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要求免责。但是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是被动的,要等到对方诉到法院追究他的违约责任时,他才能将不可抗力作为一个免责的理由要求免责。对方什么时候起诉呢?在2年的诉讼时效之内对方都可以起诉,如果对方老不起诉,我就要老是等着,这个合同关系还存在,还不消灭,这样当事人处在不利的地位。现在94条的第一种情形规定不可抗力发生法定解除权。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当事人就不要等了,他可以主动地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关系,这就避免了他的被动地位。还有一个问题是,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是一方有法定解除权,还是双方有法定解除权?例如,去年长江流域发生大水,把工厂的厂房都淹了,供方不能履行交货义务,这时他当然有解除权。如果需方知道长江流域发生大水,把供方的厂房淹了,需方可不可以行使解除权呢?原来的草案上明文规定,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都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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