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8年4月,作者云某与某影视公司签订约稿协议,约定半年内按双方确定的要求写出家庭喜剧剧本一部,写完后影视公司即支付约定稿酬的40%,然后云某把全稿交付影视公司编审并安排拍摄事宜。2009年2月,云某通知影视公司已经完稿,要求支付40%的报酬以后将稿件交付影视公司;而影视公司却坚持要看到全稿才支付约定的报酬。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本案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影视公司应该先支付40%的稿酬,才可向云某索要全部剧本。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亨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先由影视公司支付40%的稿酬,因此在支付40%的稿酬之前,云某有不履行含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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