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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谈试用期过后,试用的产品一定要购买吗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96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姚某从商场搬回一台彩电回家试用,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1个月的试用期届满以后,姚某对该彩电未表示买与不买。后来,商场要求姚某按彩电的原价支付货款。那么,姚某是否应该按照商场的要求购买此款彩电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本案中,姚某在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届满以后,仍然未对是否购买该产品作出表示,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已经视为其购买了。所以,姚某应当按照商场的要求支付该款彩电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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