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因故意隐瞒事实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情景再现
2015年5月,辽宁省某集团公司对刚建造的龙城大厦楼房的经营权进行招标沈阳A食品有限公司以150万元承包费投标额中标。5月29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但是因为签约单位的某一项条件不符合中标的A有限公司的要求,该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等待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同年7月,该集团公司再次召开承包经营权招标会,沈阳的另一家B食品有限公司以140万元中标,集团公司答应一周之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首期承包费80万元B公司为缴纳承包费向某公司借款80万元,并约定了 10%的借款年利率。等到B公司带着80万元到该集团公司准备答订合同时,该集团公司负责人却说集团已经在前两天与原来中标的A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B公司认为该集团公司的毁标行为直接造成了B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赔偿B公司借款的利息、投标和订约的损失,共计10万元请问,该集团公司应当赔偿B公司的损失吗?
依法解答
在上述案例中,该集团公司的毁标行为构成了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B 公司在第二次招标会上的投标行为属于应集团公司要约邀请而发出的要约,集团公司答应一周之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表示集团公司作出了承诺。但是投标合同还没有签字,因此合同尚未生效,集团公司的毁标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在本案中可以看出,集团公司为赚取更多的承包费,存在隐瞒B公司真实情况的事实,擅自违约,拒绝签订合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且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对B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总结提示
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涉及合同内容的事项应进行说明、告知,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弥补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