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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谈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导致货物损毁,损失谁来承担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61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郑某向程某购买了一批纸张,双方约定郑某于8月10日自行提货,但是,到了8月10日,郑某没有筹足货款,因此未能提货。当天夜里,突降暴雨,导致部分纸张受潮损坏。郑某要求程某承担损失。那么,程某应该承担损失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程某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其本身不存在过错。而郑某因为未筹足贷款而没有提货,违反了约定,导致部分货物受潮损坏,责任在郑某。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郑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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