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协议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案情】
2016年,某学校要建体育场地,陈某以挂告靠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该工程。陈某请周某为其承包的工地运输砂石,并与周某签订了运输协议。2016年3月11日,经周某与陈某双方结算,被告陈某结欠原告周某运输费83366元,并出具了一份欠条:“今欠到周某运输砂石款83366元。附带:①2016年3月15日付总工程款70%②余款30%于学校工程款95%下来,全部付清。”另查明,周某为陈某运输砂石及材料款共计21万,陈某已支付了12万。另外,该学校已拨付70%工程款,余款30%暂未支付,陈某也明确表示在学校的工程款全部下来前不会支付所欠周某的工程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是附条件履行,因履行条件尚未成就故无需支付欠款。陈某已按附①条件履行了给付70%总工程款的义务即12万元。从欠条上附②看,该欠款附有履行期限即等学校工程款95%下来全部付清,现学校还有30%工程款未支付,故对剩余工程款30%还没有到履行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已至履行期限,陈某未依约履行债务,已构成违约。陈某并未按欠条上的约定附带①在2016年3月15日给付70%工程款的义务,因为该70%的总工款不是指21万的70%,而是指欠款83366元的70%。现陈某不仅没有按附①的约定给付70%的工程款,对剩余30%的工程款也明确表示不会支付,已构成预期违约,故周某可以要求陈某支付所有工程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欠条上并没有明确约定所欠的“总工程款”是指21万,还是尚欠的83366元。假设该欠条上的“总工程款”是指21万,而21万的70%即是14.7万,和陈某已给付周某的工程款12万也不相符。另外,本案欠条于2016年3月11日出具,约定2016年3月15日付总工程款70%,而陈某在出具欠条给周某前就已支付了工程款12万元,因此欠条上的“总工程款70%”如果是指已支付的工程款12万元亦不符合常理。故本案欠条上的“付总工程款70%”应是指付83366元的70%。
现陈某未按欠条附带①的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且陈某也明确表示在学校工程款全部下来前不会支付所欠工程款,因此周某有理由相信陈某也不会按欠条约定履行给付剩余30%工程款的义务。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周某可以据此主张陈某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83366元。
综上,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和预期违约,周某可以要求陈某立即偿还所有欠款。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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