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2009年10月巧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于同年11月24日至30日派货车为甲公司从上海运袋装石灰6万吨到北京,运费为每吨人民币110元;甲公司应付给乙公司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签订合同当日,甲公司即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但是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派车到装货地受载。10月3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多次催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乙公司仍不派车运输。12月巧日,甲公司诉至法院,称乙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货物在仓库超期堆存费等28万元。
律师说法: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值总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有支付定金条款,且已经实际支付。
但实际中乙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甲公司造成损失明显大于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因此,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支付甲公司实际损失时,甲公司还可以继续追究因乙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故甲方可向乙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以及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8万元。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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