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未能签订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及《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即采纳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之请求权可以并存的立场。若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系开发商之原因使银行对其保证能力丧失信心,如开发条件或有关手续上的欠缺,则其对买卖合同之解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目前的实务中,开发商旨在提升本无力买受人之购买欲望,强化其对买卖合同价金债权的受偿,常为买受人居间介绍金融机构,甚至在开发商处即可直接取得金融机构之贷款申请表格。也有的开发商以可以办理金融机构之按揭贷款为其广告内容。因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当事人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是指无过错方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以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种赔偿是针对因债务不履行发生的损害,它是在合同解除前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不论当事人是否解除合同都是存在的损害赔偿的存在与否不取决于合同是否解除。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损害赔偿的确定应当作具体分析我们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正确。
选择损害赔偿或合同解除都足以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若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过错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则有过错方应当向相对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除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应包括合同解除以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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