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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某水果批发市场与严某签订雪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严某于2009年10月30日以前向该批发市场交付雪梨2万公斤,每公斤5元,货敖共计10万元;货到后付款,无论谁违约,均承担50%的违约金。2009年10月20日晚,当地突遭一场罕见的冰雹袭击,致使严某果园内雪梨遭到破坏,无法向水果批发市场交货。10月30日,某水果批发市场要求严某承担违约责任。严某以雪梨遭冰雹袭击,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于是该水果批发市场起诉至法院,要求严某承担赔违约赔偿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此案涉及到合同法理论中的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通常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它必须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即属于客观事件;当事人依其现有的能力,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一般来讲,现实生活中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洪水、地震、冰雹等都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雪梨遭到破坏无法履行合同约定,这是由于1 0月20日晚冰雹引起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严某不应承担违约贵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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