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8年8月,于某在一家新开的商场租了一个摊位经营服装,当时交了1万元的押金,合同期限为3年,要求每半年交一次租金。由于总体经营状况不好,商场一直没有向于某等收过租金。但是2009年9月份的时候,商场突然向于某等收起租金来,而且要求一次交清,不交就解除合同,1万元的押金也就不: 退了。那么,商场有权在合同没到期之前解除合同吗?于某还能要回押金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廷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祖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于某等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押金具有担保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给付押金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本案中,于某应当按照约定每半年交一次租金,商场不能要求一次交齐,无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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