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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谈照相馆“如有遗失只赔胶卷费”合法吗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卢某将拍摄父母当年婚礼的一卷胶卷交给某照相馆冲印,预交了费用50元,照相馆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卢某,印单上注有“如有意外损坏或者遗失,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来照相馆将该胶卷遗失。卢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照相馆引用免责条款,足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那么,照相馆“如有遗失只赔胶卷费”的规定合法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本案中,照相馆印单上“如有意外损坏或者遗失,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属于格式合同中的限制责任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它对消费者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当归于无效。同时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照相馆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卢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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