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某超市与某屠宰场签订了一份500公斤鲜肉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于9月底交货。8月初,屠宰场通知超市将于8月10日将货送到,超市负责人表示超市现在没有足够的冷藏库,而且夏天还未完全过去,如果运来势必增加超市成本,因此不能接收货物。但是屠宰场仍然于8月10日将货送到。超市负责人带屠宰场的送货人员看了冷藏库,见确实没有地方可放,于是将货拉回。回去途中遇上大雨,部分鲜肉损毁。屠宰场要求超市对损毁的鲜肉进行赔偿,那么,屠宰场的赔偿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掂《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如果屠宰场提前履行合同,会造成超市仓储紧张,增加超市的经营成本,可以认定为有损超市的利益,因此超市可以不接受屠宰场的履行。超市不接受履行,这些鲜肉的所有权就没有转移到超市方,因此,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毁,损失应当由屠宰场自负。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