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贸易进出口公司与一家内地服装加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按合同规定,服装加工公司按时为贸易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服装产品必须做工精良,质量较高。在一次双方履行合约过程中,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服装加工公司提供的产品中有些做工粗糙的服装充斥其间,于是以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未接收并拒绝付款。服装加工公司不服,以该贸易进出口公司不履行合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本案中,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服装加工公司,没有提供高质量的服装产品给贸易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服装加工公司,其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种情况下,贸易进出口公司的做法符合《合同法》规定,并未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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