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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289次 [字体: ] 背景色: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的规定。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必须要了解其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在了解清楚以后,才能使用。只有这样,才能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如果不了解技术、工艺、材料的职业病危害,就无法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则不能采用,更不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1996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深圳辉开电子厂76人正已烷中毒事故,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没有如实把正已烷的毒性及其危害告诉职工。在辉开电子厂使用的美国壳牌正已烷的标签上明确标明:该化学品可致不可逆的肢体残废。但工厂却把这些标签全部撕掉,故意隐瞒原料毒性,使工人没有任何警惕性,有些工人甚至用正已烷来洗手、洗饭盆(正已烷可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吸收),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还以为是得了怪病。如果用人单位对所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的职业病危害不了解或者对该职业病危害加以隐瞒而采用,实际上也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一种侵害,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欺骗。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由此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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