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诊疗费用报销的具体事宜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患急病住院治疗的;
二是退休人员回家乡期间急病住院治疗的;
三是参加本市医疗保险但长期驻外地的职工,患急病在当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是异地安置人员患急病在当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关于报销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上述范围的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只能到医保中心报销其中一所公立医院的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全部由个人自理。凡在经营型医疗单位及个体诊所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均不予报销。
二是因急、危重病和慢性急性发作在外地医院住院的患者,须在入院后四天内由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外诊登记手续(法定假日顺延)。报销时须提供与住院有关的诊断证明、用药、处方、报销凭证明细表、出院小结等费用手续,未办理外诊登记或不能提供有关手续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是非急病患者须住院治疗的,应回所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四是参保人员在外地医院诊疗时,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不予报销(如“超标准”费用、不属偿付范围的费用、自费药品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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