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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由可能致损的户主承担责任

日期:2013-06-0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56次 [字体: ] 背景色:        

雷某生活在某小区里,平时喜欢在花园走动,小区有好几栋28层高的住宅楼。2011年某日,雷某在花园休息时受到高空掉落的一个塑料盒袭击,头部受伤出血并一度昏迷,送往社区医疗中心救助,包扎、买药等花去医疗费3000元。雷某清醒后很郁闷,但听说重庆曾经发生过一个类似的案子,一个老太被高空坠落的钝器所伤,结果各住户平摊了将近30万元的医疗费,自己的费用虽然没有那么高,但对于工资不高的他来说,3000元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他分析道,从塑料盒的掉落方向上判断应该来自28层高的住宅楼靠近东南方向的窗口。于是将该方向1~28层的住户逐个告上法院,被告均声称自己没那么无聊,不是自己所为,并且只有所有人都赔自己才会摊派这一费用。雷某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么?

高空掷物致损,是指在建筑物上的物品由于人力作用之下从高处掉落从而造成地面人员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其不同于高空坠物致损,后者是指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在非人力作用之下的掉落,两者由于人为因素的不同,导致所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同。在民事赔偿法律领域,这里原先也是一片空白,由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责任才得到明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此条的意思是,高空坠物的致损赔偿是责任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责任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现实情况是,侵权者很大程度上会竭力为自己的行为免责和寻找责任第三人,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恰当的。

该法第八十七条也对高空掷物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所用的是“补偿责任”,意思在于从法律上不认可责任人有过错的存在,但是如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又不知道真正的责任人,对于受损害的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让所有有可能致损的住户承担补偿责任是出于公平考虑。

本案中,雷某的损害是可以由可能致损的户主承担责任的,除非住户能够以足够具有说服力的理由为自己免责,否则对于雷某有义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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