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坠落砸伤行人,谁来担责?
【案例】
2014年4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吴某沿如皋市城北街道普庆路由北向南步行至普庆路15号营业房门前时,该营业房上悬挂广告牌突然坠落,吴某躲避不及被砸伤。原告吴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9953.11元。肇事广告牌所有者为顾某,其将房屋出租给杨某、刘某。原告吴某与三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遂以三人为被告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广告牌作为一种悬挂物,其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案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顾某虽系案涉广告牌的所有权人,但损害发生时广告牌已不在其支配之下,而是由被告杨某、刘某实际支配。被告杨某、刘某作为广告牌的实际支配人,享有广告牌带来的利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相反,其在承租房屋后未再对广告牌进行过检查,明显属于维护和管理,故认定杨某、刘某有过错,应对原告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杨某、刘某共同赔偿原告吴某的相关损失并驳回原告吴某对顾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原告吴某过路时被被告顾某所有的由杨某、刘某实际支配的广告牌坠落砸伤致十级伤残,被告杨某、刘某理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现实中,因路灯失修脱落、大型广告牌坠落、居民阳台花盆或护栏高空坠落引发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发,血的教训应当警钟长鸣!作为建筑物、构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以防高空坠落事故。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也应加强危险防范意识,主动远离风险源。
作者: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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