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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官司中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3-04-23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5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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