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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哪些人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日期:2013-04-15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12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建筑物使用人是多人的情况下,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要从这些使用人中确定可能的加害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使用人在建筑物内进行活动,控制、管理着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的物品,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时,在他们中间确定可能的加害人,符合社会生活实践经验。

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属于建筑物使用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只是与业主签订合同,负责对物业的管理、服务,并不占有、控制建筑物本身,其不属于建筑物使用人。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建筑物,则其也属于建筑物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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