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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

日期:2013-04-15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34次 [字体: ] 背景色: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事实。

第二,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事实。

第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与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款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一款第二句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外,可能还存在其他责任人。例如,如果设计人的设计存在缺陷,造成建筑物倒塌,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倒塌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包括设计单位。此时,设计单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一款所说的其他责任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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