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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关于如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定达到一定量度或程度时解除劳动合同等类似条款是否有效

日期:2013-01-12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网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合同中确定的这两类条件在具体适用时是有区别的。第一个条件是关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这是关于劳动作风方面的规定。可以说,这是一个硬性规定,一旦出现类似问题,严格依律处置。每一个公司、企业都应有一批团结、奋进、向上的员工队伍,如果容忍个别员工迟到、早退、打架斗殴,公司迟早要被毁掉。

第二个条件是达到一定量度或程度,这是关于劳动能力和工作水平的规定。当前,业界对末位淘汰制产生较大争议,认为实行这样的制度有损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就业权,其实不然。在竞争激烈的时代,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加强自我水平提高早已是大势所趋。劳动能力不提高,就不能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这对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末位淘汰制有利于激发广大员工的奋斗和创造精神,适应更高要求,做出更好的工作业绩。因而,对于合同约定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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