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确定的这两类条件在具体适用时是有区别的。第一个条件是关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这是关于劳动作风方面的规定。可以说,这是一个硬性规定,一旦出现类似问题,严格依律处置。每一个公司、企业都应有一批团结、奋进、向上的员工队伍,如果容忍个别员工迟到、早退、打架斗殴,公司迟早要被毁掉。
第二个条件是达到一定量度或程度,这是关于劳动能力和工作水平的规定。当前,业界对末位淘汰制产生较大争议,认为实行这样的制度有损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就业权,其实不然。在竞争激烈的时代,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加强自我水平提高早已是大势所趋。劳动能力不提高,就不能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这对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末位淘汰制有利于激发广大员工的奋斗和创造精神,适应更高要求,做出更好的工作业绩。因而,对于合同约定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并予以支持。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