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杨从大学毕业后应聘某公司成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小杨工作职位是“办公室主任”。可是当小杨开始工作后,公司却让小杨拿着印刷好的小广告,去各大街道口发放,而且还规定了每天发放小广告的数量以及工作时间,并告知小杨,如果不按照公司规定做,就不给发工资。为此,小杨不得不每天从早晨8点就开始到各大街口发小广告,一直到晚上7点才算工作结束。小杨觉得公司这种做法太苛刻,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公司却拿出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说:你可以不干,但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你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单位损失3000元。
小杨不服,就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公平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而单位申辩称,是小杨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约在先,所以单位无须负责。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订明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且除特定情形下,法律并不允许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而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必须得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全面履行,任何人不能违反约定行事。此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杨去公司工作后,该公司并未按合同上约定的“办公室主任”的职位给小杨安排工作。同时,该公司以不发工资威胁小杨工作,其要求的工作时间也超过法律规定的8小时工作制。所以,小杨完全可以和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赔偿该公司任何损失。而且,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维权指南】
这里所说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不提前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在这种情况下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肯定是需要劳动者承担的。但是若遇到案中类似情形,用人单位先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的除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183——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隋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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