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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报酬约定不明劳动者如何维权

日期:2012-11-28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1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白某在开始工作前与一家装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除此之外,并没有清楚约定奖金的发放以及相关的福利待遇。同时,也没有清楚约定如何休假。进入公司上班后,白某发现公司对休假的规定很不明确。有时让白某在双休日连休两天,有时又放弃这种做法,而采取轮休制。此外,在公司工作近一个月,白某却连自己到底是什么职位,什么工作才是自己的分内之责都不知道,只是每天处理一些琐碎的事情,碰到上级指定任务的机会也比较少,没事的时候就帮其他同事的忙。到月底发工资的时候,白菜发现只发了1600元。工资计算的方法也和自己预估的有不小差异。他于是就找到会计部要求核对和解释。相关负责人说白某属于试用期,所以计算方法与他人不同。白某认为就算是试用期,也不会与约定工资差这么多。后来,为了争取合法权益,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具体规定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款项,其中关于工作内容和I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报酬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涉及的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在本案中,针对白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补充进劳动合同。而关于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等内容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还可以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办理。

【维权指南】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不会和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的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和未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为明显。因为害怕不能如期转正而谨小慎微。一些管理不够规范的公司就会借机敲诈劳动者价值。更有甚者,试用期一过就找各种理由辞退劳动者,再招聘新人,以实现公司工资成本节约最大化。很显然,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在试用期时,不能降低自身权益的维护程度,否则,很容易成为被榨取价值的“黑工”。

具体到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即使是试用期合同也应当将工资待遇明确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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