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律师视点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案例解析

日期:2012-05-25 来源: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网 作者:邹洋 阅读:33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作为被法律认可的两种用工模式,二者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非全日制是一种极为灵活的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其发挥了很好的缓冲作用,并逐渐成为现在企业用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将围绕着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并结合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非全日用工这一灵活就业的形式。

典型案例:2008年3月11日,小王进入上海某A宾馆担任前台工作,工作时间为晚上21点至早晨7点,每月工资为900元。工作至2009年4月10日,小王从朋友处得知,2008年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是960元,其工资还不足最低工资,遂向单位提出要求补发工资差额,同时他认为自己每天工作10个小时,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属于超时加班,所以还要求单位补发2008年3月至今的加班费。A宾馆则称,小王是在晚上上班,是非全日制员工,其工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不存在加班。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工作时间,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工作时间不同并不是指工作时间段的不同,譬如是白天上班还是晚上上班,而是指工作小时数的不同。在我国,全日制的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一般不超过四十小时;而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全日制用工一般按日计薪,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是以小时计酬,其工资只要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即可,并且,工资结算支付的周期通常最长也不超过十五天。

回到上述案例,小王尽管是在晚上上班,但是他每天工作长达10个小时,不仅不符合非全日制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的标准,甚至已经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存在超时加班,因此,A宾馆应当依法补足工资差额并向小王支付加班工资。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