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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笔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日期:2012-05-23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网 作者:. 阅读:298次 [字体: ] 背景色:        

开庭结束后,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开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核对开庭笔录后,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如果仲裁庭不予补正,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员应当在开庭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没有遗漏或者差错,或者虽有遗漏或者差错但已补正的,应当在开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开庭笔录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清楚地反映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仲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活动。如果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申请补正。是否予以补正,由仲裁庭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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