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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日期:2024-07-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某代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王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APP注册后,驾驶自有小型汽车成为网约车平台司机。王某注册及登录APP时,需勾选《网约车服务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王某有权选择是否从事网约车服务、选择为一个或多个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可自行安排接单时间、接单数量、服务起讫点等内容,并明确与该公司仅为运输服务的挂靠合作关系。王某因未按平台预约用车时间到达指定接客地点等各种原因,被多次冻结上线接单功能,尔后平台给予解冻,如此往复多次。

2022年1月20日,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关于司机清退的说明》,载明王某存在多次与乘客发生冲突且存在多次扰乱平台正常秩序的行为,已无法做为合格网约车司机为平台和乘客服务,平台对其进行清退处理。王某诉请确认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王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系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及其委托代理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纠纷。网约车平台公司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撮合服务平台,整合出行供需信息。平台向驾驶员提供乘客乘车信息,驾驶员接收到相关信息后有权决定是否回应;驾驶员是否开始接单、何时开始接单以及在何地点接单,不受平台的劳动管理,具有充分的自主权;驾驶员以每次订单服务完成为依据获得报酬,而非在一月或一周的特定时间内完成指定数量的搭载乘客工作为获取报酬依据等情形,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未形成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本案APP的运营模式亦如前所述,王某在注册及登录案涉APP时勾选的《网约车服务合作协议》,载明双方系挂靠合作关系,结合王某自带劳动工具,可自由安排劳动时间及接单数量,不受企业的管理及控制,王某对企业的隶属性较弱,故王某与所诉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约车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网约车司机的服务质量、出行安全,与人民群众出行便利性和体验感有着密切关联。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司机进行严格、规范管理以及对平台服务规则优化,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增强乘客的体验感。而在加强对司机管理的同时也需要保障广大平台司机的合法权益,该管理与劳动关系中的管理有共同点,但也有差异性。司法裁判既要尊重新经济形态的良性竞争需要和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也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中规避劳动关系行为的法律规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回归劳动关系的本质,从入职、考勤、薪酬、奖惩、工作内容、安排调度和退出机制等方面深入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对于灵活自由、关系松散的,不能泛化认定劳动关系,避免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负担,影响平台经济发展活力;对于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要准确认定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通过建立健康规范的新就业形态用工机制,不断实现平台经济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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