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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众包配送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经营某外卖配送众包网络平台,该科技公司与某人才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某科技公司通过某外卖配送众包APP网络平台进行业务信息展示及交易服务。某人才服务公司根据网络平台上发布的配送任务,组织众包员完成配送,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马某于2022年8月22日在该APP上实名注册为外卖配送员,注册过程中,平台要求马某阅读并同意《劳务协议》及相关服务条款,马某予以确认并完成注册行为。该《劳务协议》中载明:“您(即众包员)知悉并充分理解与某人才服务公司通过本协议建立劳务关系,双方之间适用民事法律法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按照众包平台展示的劳务需求信息内容、要求、标准,自主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及时完成;具体服务计划和作业要求以平台公示的《管理细则》内容为准;为保障您劳务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安全,您同意某人才服务公司为您投保意外险;某人才服务公司会在您提出结算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无误的劳务报酬及平台奖励支付到您的银行账户中……”。
注册后,马某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登陆该APP网络平台自主抢单、接单,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进行外卖配送,某科技公司及某人才服务公司均不对马某的上线时间及工作量进行要求。但配送过程中,马某要遵守平台公示的各项配送规范,否则收入会被扣减,甚至被限制接单。马某配送所得的收入实时体现在APP的个人账户中,其可根据需要随时申请提现。9月13日,马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马某的父母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马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众包模式下的外卖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以上文件精神体现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认定众包模式下的外卖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本案中,马某在外卖平台注册为众包配送员,其与被申请人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能否认定双方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需要重点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对马某进行了较强的劳动管理。从用工事实看,马某虽需遵守平台的《管理细则》,但该《管理细则》实为平台企业制定的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规则,属于行业性规范。被申请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均未对马某线上接单量、接单时间提出任何要求,马某可随意自由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双方之间实际权利义务符合二者签订的《劳务协议》规定,因此双方之间人格及管理从属性较弱。虽然第三方服务公司根据网络平台上发布的配送任务,组织众包员完成配送,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与马某之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但是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紧密的人身依附和管理被管理关系。从报酬支付来看,每次配送所得的报酬独立计算,可以随时要求结清,与劳动关系中工资的定期给付有所不同。综上,马某与被申请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仲裁委员会遂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众包为网络产业发展带来的一种新兴的商业服务模式,是指企业把过去由内部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通过互联网以自由自愿的形式转交给企业外部非特定的大众群体来完成的一种商业模式。随着外卖行业的发展,各类外卖网络平台在建设专职配送体系的同时,也广泛采用了众包的商业模式,以整合、利用社会闲散劳动力,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与专职配送员不同,众包配送员一般是通过专门的众包APP自行注册,通过APP订立有关协议,工作灵活自由,可自主决定是否上线、是否接单,网络平台企业对于配送员的工作量没有要求,报酬也按单计费,实际工作中,未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人格从属关系。众包配送员甚至可以利用其全职工作外的闲暇时间兼职接受配送任务,或者同时为多家众包平台提供劳务。虽然众包配送员在配送中也需要遵守平台企业的有关服务规则,但这些服务规则更多是基于用户需求、品牌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行业特点的特殊性,对配送任务提出的共性要求,与一般的劳动用工管理并不相同。因此,在众包模式下,配送员与网络平台公司及第三方劳务公司之间一般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当然,互联网平台用工方式多种多样,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要根据劳动者实际用工、对平台依附关系的紧密程度、对平台的经济依赖性大小等具体分析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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