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与雇工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小杜大学毕业后,于2020年1月初被某社区居委会临时雇用,并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小杜只在居委会工作忙时随叫随到,属于不定期雇用,其待遇是每月工资2300元。
断断续续工作到9月初时,小杜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居委会认为自己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仅仅是临时性雇用关系,不能订立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初,小杜再次受居委会指派,连续20天到小区挨家进行人口普查统计。期间,小杜被一流浪狗咬伤。小杜要求居委会为其申报工伤,居委会再次以双方之间仅仅是雇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社区居委会是法律规定的适格用工主体,小杜与居委会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规定的条件。事实上,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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