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该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而原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中,规定仲裁时效为60天,该规定大大增加了申请仲裁的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因过短的仲裁时效的届满而造成申请的驳回。同时在仲裁法中作出了中断和中止的新规定。这样一来,实践中大量劳动者因超过60天仲裁时效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况将大为减少,但无疑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更重的负担。
同时,该条款最后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条规定只要是针对现行的仲裁时效限制,使很多劳动者不得不无奈地放弃仲裁途径,多年前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往往也是追索困难甚至不了了之。而从今5月1日新法施行之日起,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继续,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能通过仲裁要回来。但是,法律实施前的类似争议能否追溯还有待进一步规定。
【对策】:首先,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的所有档案必须保留至少1年,考虑到时效中断或中止的因素,我们建议企业对离职员工的所有档案应至少保留2年。
其次,用人单位在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离职后不存在任何争议,以防范员工在离职后1年内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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