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一单位进行协商和解的规定。
劳动争议的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或者其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从而使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化解,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环节。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和解,有利于使劳动争议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解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出台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解问题,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本法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除了规定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外,还增加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单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双方由于存在地位上的不平衡性,通常很难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本法增加了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方帮助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规定,目的是通过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方的加人,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坐下来协商,进而达成和解协议,充分发挥“协商”这一方式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这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任的人员。
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协商这一程序,完全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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