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意外引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中,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伤亡,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均无过错时,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机动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不仅需要具备机动车不存在过错的条件,还需要具备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条件。在此类案件中,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其投保人也应该在有责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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