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华与济南琦岳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贬值损失,琦岳商贸公司所有的鲁XXX**车辆系2019年4月22日购买,5月份刚挂牌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时购买一月余,系新车。从维修清单上可以看出,本次事故造成该车多部位受损,损失较为严重,且高书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高书华理应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予以赔偿。经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该车辆贬值损失为12200元,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问题。琦岳商贸公司所有的鲁XXX**车辆系2019年4月22日购买,5月份刚挂牌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时购买一月余,系新车。同时,从维修清单上可以看出,本次事故造成该车多部位受损,损失较为严重,且高书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虽已得到修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给该车造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应系车辆的损失,车辆所有权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经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该车辆贬值损失为12200元,一审法院对琦岳商贸公司要求高书华赔偿该贬值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鲁01民终1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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