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吴某、某国际物流公司、某财产保险苏州支公司、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某国际物流公司承包苏州某区域的快递派送业务,并将该区域内某片区的快递派送业务交给杨某承包。
吴某为杨某提供劳务,其工作为驾驶苏UV*2货车进行快递运输、派送。
苏UV*2货车登记在国际物流公司名下,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在某财产保险苏州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杨某、国际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吴某在驾驶苏UV*2货车运输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死亡,经交警认定吴某就交通事故负全责。
刘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国际物流公司、财产保险苏州支公司、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吴某系为杨某提供劳务,相应赔偿责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杨某承担。
杨某将苏UV*2货车挂靠在国际物流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由国际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与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因肇事车辆苏UV*2货车在财产保险苏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刘某等的损失应先由财产保险苏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杨某承担,国际物流公司对杨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法官释法
快递行业中,个人承包快递运输、派送业务并将其出资取得的机动车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正因为这种形式涉及多个主体且具有隐蔽性,发生交通事故后极易引发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准确适用了上述法律规定,对快递行业中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挂靠行为所涉及的侵权责任主体予以明确,对净化快递行业经营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四 法理分析
快递物流公司将快递运输、派送业务交由自然人承包经营,并由自然人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挂靠在快递物流公司名下,上述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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