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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强与邓某琦、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云物流有限公司、人民财险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日期:2023-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魏某强与邓某琦、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云物流有限公司、人民财险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邓某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同时,围观人员的言语让邓某琦感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邓某琦在他人劝说下离开现场回到公司,在公司管理人员陪同下到达交警部门处理事故。邓某琦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交警部门虽作出逃逸的认定并进行处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认定邓文琦的行为不构成逃逸,判决人保财险宜春分公司给付赔偿金,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赣民申1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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