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春与刘某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驾驶员刘某顺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理由是:
第一,从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路面情况来看,道路平坦,视线良好,与刘某顺有关“事发路段道路坎坷,地面颠簸”的陈述不符。即便依刘某顺所述车辆在该路段正常行驶没有发生碰撞也会发生异响,那么事发异响程度势必明显超过车辆正常行驶的响动范围,才会引起刘某顺下车查看。
第二,刘某顺于本院再审庭审中自认下车查看时发现其车辆左后侧一二百米处有人围在路边,但不确定是否是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驾车离开3小时后又主动至交警大队询问该路段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故可以认定事发时刘某顺在主观上不能排除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第三,从报警人李某良的陈述来看,2名伤者均躺或坐于路面;而事故发生在白天,路面畅通,刘某顺自认不戴眼镜能正常视物,伤者所处位置亦未超出一般可视范围;在刘某顺主观上已怀疑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其有关下车关好后墙板但未发现有2名伤者倒地于车辆后一二百米处路面的陈述,明显有违常理。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刘某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未采取任何措施即驾车离开现场,属于发生事故后故意驾车逃离现场,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鄂民再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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