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英等与昆山飞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人民财险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龚某林在事发后是否存逃逸行为,人保苏州公司是否因此而免除对该起交通事故相应的保险责任。根据双方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约定,被保险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是明知的,而且其逃离事故现场也应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逃跑的主观意图。结合本案事实,根据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龚某林驾驶的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刘继如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发生碰撞,而是电动自行车倒地后携带人肢体被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两轴轮碾压。因此,驾驶人龚某林在事发后供述“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不清楚电动自行车与己车辆是否发生碰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信度,结合相关刑事判决在追究龚某林交通肇事罪时亦未认定其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故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龚某林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意图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鉴于龚某林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二审判决人保苏州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8)沪民申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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