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军与马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本案中,富宁街与自强巷交叉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无交警指挥,但在自强巷距富宁街10余米处设有交通标志"让",故本案应适用该条第(一)项在有交通标志的情况下依据"优先通行原则"认定两车发生碰撞事故的责任。公安交警部门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遗漏自强巷距富宁街10余米处有"让"的交通标志的事实,适用了该条第(二)项在无交通标志控制时依据"让右原则"认定苗某军对涉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马某涛应对本案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文号:(2018)宁民再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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