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既涉及终局裁决的事项,又涉及非终局裁决的事项,对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在裁决书中表述呢?是在同一裁决书明确哪项为终局裁决,哪项为非终局裁决;还是分别就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笔者认为,考虑到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在生效时间、用人单位救济途径上的不一致,如果在一个仲裁裁决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势必给用人单位诉权的行使带来麻烦,也不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对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分别作出裁决比较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