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其申请仲裁时请求金额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而裁决的金额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这样的仲裁裁决是否是终局裁决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甚至在同一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此也持不同的观点,这便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是按照仲裁请求金额确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是按照裁决金额确定。
笔者认为,考虑到劳动者权益维护与劳动者漫天要价的平衡,以及立法者是为了将小额标的纳入终局裁决的立法目的,以申请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更符合立法本意。此外,在操作层面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的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更为妥当。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自身裁决的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则难以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因计算错误等原因而作出的错误裁决,不利于用人单位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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