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诉讼期间死亡,应就新的事实是否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等进行审查—王某等诉顾某、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侵权所受人身损害赔偿应为结果性赔偿而非过程性赔偿。受害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人民法院应当就此新的事实是否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可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最终损害结果进行审查,并基于查明的事实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及数额。
Ⅰ、受害人李某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经手术治疗后成植物人状态,虽经过一段时间护理仍最终死亡,李某梅的死亡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应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根据社会常识及生活经验判断,死亡是李某梅在植物人状态下的自然发展趋势,可以认定李某梅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相当因果关系,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损害结果。
Ⅱ、虽然李某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曾被鉴定为X伤残,但因侵权所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应为结果性赔偿而非过程性赔偿。故基于李某梅死亡被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损害结果,李某华等可获损失赔偿应基于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梅死亡的事实基础,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等相关项目。
案例文号:(2019)沪民再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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