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属于非道路车辆、行人事故赔偿纠纷——郑某芳诉金华县交通工程机械施工公司非道路车辆、行人事故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路段,不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公路范围。在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无管辖权,亦不能按道路交通事故的程序和实体规定处理。因而认定此种案件性质为非道路车辆、行人事故赔偿纠纷。
案例文号:(1993)浙金民初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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