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445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原告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事故地点,与李某停驶的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马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马某受伤住院。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医院期间系在ICU病房进行抢救治疗,家属并不在身边,该期间不应产生护理费,该部分护理费不应支持。与被告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住院病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家属虽然被隔离在病房之外,也不可避免需要参与到治疗的辅助工作中,如缴费、交材料、签署手术文件等,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医院也可及时和家属沟通,故原告在ICU病房期间应计算护理费,被告保险公司以在ICU病房住院为由抗辩不应计算护理费理据不足,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马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90902元;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马某40964元。
法官说法
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护理一般包括医学护理及生活护理。医学护理由医疗机构提供,家属或者护工提供的为生活护理。在ICU住院期间,确实不存在依赖他人进行日常生活护理的必要,家属虽无法参与直接接触的生活护理,但在外守候为人类亲情之使然,其中并非仅有照顾之需,亦含相互扶持之义。仅因有医护人员护理而将家人置之不理,与正常的家庭观、道德观、价值观相悖。实践中家属也不可避免需要参与到治疗的辅助工作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医院也可及时和家属沟通,故原告在ICU病房期间应计算护理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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