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8日,吴某驾车与王某(孕妇)、田某所驾驶车辆发生三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田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就医,诊断为“先兆流产”,并进行了人流手术。后王某将吴某、田某及二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不仅遭受了身体上的损害,也承受了精神上的痛苦,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适当支持。在判决支持王某其他各项合理损失的基础上,人民法院结合王某孕期、各方责任等因素,判决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由为吴某和田某车辆承保的两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一审宣判后,吴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因交通事故流产妇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事故不仅造成王某身体上的损伤,同时也导致其中止妊娠,使其精神遭受损害。人民法院对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充分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特殊权益的特殊保护,对类似案件审理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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